卫生部“八不准” 及“五条禁令”

2013-6-17   来源:蚌埠五和医院   浏览:133

八不准:

1、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;

2、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,不准设立小金库;

3、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“红包”、物品和宴请;

4、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、形式给予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;

5、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 收取回扣或提成;

6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,自立、分解项 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;

7、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, 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,合理使用;

8、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,或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。

 

五条禁令:

1、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、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。拒收不成者,须及时报告,上交指定部门。

2、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。难以谢绝的“红包”必须于3日内上交,由医院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,        逾期不报告、不上交的,视同收受严惩。

3、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、仪器检查、临床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“开单提成”或与科室、个人收入挂钩。

4、严禁医院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,巧立名目乱收费。

5、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或设立“小金库” 。